一、贪污、行贿的犯罪事实
1、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梁书辰担任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中移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供应科科长石某(已判决)在进货采购钢材时,采用每吨加价50-200元的方式,分别通过唐山供应商王某2和邯郸市供应商马某2非法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425万元和人民币110万元,共计人民币535万元。石某将其中的400万元分数次送给了梁书辰,135万元归为己有。梁书辰将该400万元用于在北京市丰台区、石家庄市恒大华府小区、天津市蓟县等地购买房产。
2、2004年被告人梁书辰在担任河北邮电器材机械厂厂长期间,向时任该厂安装公司经理的侯某(已判决)和时任内勤统计的李某2(已判决)提出为了厂里的生存和业务发展,需要给省公司领导一部分市场开发费用,并安排侯某和李某2具体操作此事。2004年至2007年期间,侯某和李某2在安装公司结算安装通信铁塔工程款时,采用每吨加价10元至20元的方法,套取工程款共计160万元。该款分别由李某2和侯某交给梁书辰,梁书辰将其中的9万元给了侯某,7万元给了李某2,20万元用于向张某3(另案处理)行贿,剩余的124万元据为己有。
二、受贿的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梁书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河北倚盾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杨某1为了多承揽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铁塔工程而送给其的现金,共计15万元;2006年至2013年间,多次收取保定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贾某为了能向河北中移公司多供应钢材而送给其的现金,共计26万元;2003年至2011年间,多次收取保定易县福利厂的曹某2为能够为河北中移公司生产标准件而送给其的现金,共计8万元。2009年至2013年间,多次收取挂靠河北中保建设集团的魏某为承揽河北中移公司基建工程而多次送给其的现金,共计4万元;2011年至2013年间,多次收取保定清苑蓝天诚信有限公司的杨某5为向河北中移公司提供标准件而送给其的现金,共计1.5万元;2012年至2013年间,多次收取挂靠衡水中原铁塔厂的谢某、陆某为给河北中移公司安装铁塔而送给其的现金共计10万元。2003年至2013年间,多次收取挂靠保定建业集团的王某1为承揽河北中移公司基建工程而向其送的现金,共计8.2万元(其中有王某1儿子王某3名字的一张2万元银行卡)。
邢台桥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书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在钢材价格、安装铁塔价格上分别加价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非法占有6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梁书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